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根據檢查工作進展情況,現將檢查工作中有關問題及要求明確如下:
一、關于政策適用問題
經與總局所得稅司和貨勞司會簽同意,現將幾項政策重申如下:
(一)關于非應計貸款收回款項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目前銀行收到非應計貸款還款時,在財務處理上先沖抵本金,然后再計利息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非應計貸款收回款項應按以下原則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貸款本金沒有逾期的,金融企業收到借款人歸還的款項,應按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2.貸款本金逾期的,金融企業收到借款人歸還的款項,應按貸款合同確認的本金和利息,分別進行沖減本金和確認利息收入處理,不可單純依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先沖抵本金,超出部分再確認利息收入。
(二)關于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涉稅問題
銀行在計算風險資產減值準備基數中包括了買入返售金融資產項目,按照財稅[2009]64號文件的規定,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屬于風險資產范圍,不應計入風險資產減值準備基數,應調整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債券持有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企業持有債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屬金融保險業營業收入,應征收營業稅。持有債券期間轉讓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按照轉讓金融商品業務征收營業稅。
(四)關于向境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取得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銀行將拆放(存放)在境外金融機關款項的利息收入,作為金融機關往來業務收入未繳納營業稅。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證監會批準,可從事金融業務的單位,境外金融機關不屬于此范圍內,以上利息收入不屬同業往來收入,應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檢查工作事項安排
(一)關于財產損失和貸款損失核銷的檢查工作
從2011年開始,企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由審批改為報備,此后銀行的貸款損失和財產損失申報數額增長幅度較大,尤其是2013年度,部分地區較以前年度數額出現成倍增長。請加強對2011年至2013年財產損失和貸款損失的檢查和抽查工作,確認其核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不符合的應予調整。
(二)關于檢查處理工作時間安排及查補情況的上報
各地的檢查工作要在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12月20日前上報工作總結及相應報表;北京市對總部檢查的工作總結及相應報表,于12月25日前上報。報送地址為“FTP:E_CENTER(供各省上傳使用)-稽查局-系統工作處-2014年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重點檢查”文件夾)。
各地要加大查補稅款入庫工作力度,做到邊檢查邊入庫。收到此函后請立即上報截止到11月20日的檢查情況(包括工作報告及相應報表)。
查補稅款統計表請按稽便函[2014]69號的規定上報,同時上報企業所得稅查補情況明細表(附后)。
(三)其他事項
1.請各地將兩行檢查組負責人及聯系電話(座機及手機)上報我局,報送地址為同上。
2.總局稽查局兩行檢查聯系人及電話:
張達光010-6358458,13910699917(負責材料報送)
王磊010-6384593,13311195072(負責相關政策解釋)
3.總局稽查局駐兩行檢查及督導組負責人聯系電話:
農行:劉靜,13621225209;
建行:金宜紅,13681328788。
各地需向總行協查及核對數據的事項,請直接與總局稽查局駐兩行檢查及督導組負責人聯系辦理。
稽查局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