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2014.10.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4年10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有關背景
2014年9月17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為落實國務院會議精神,我局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明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為便于免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貫徹落實,針對按季納稅、兼營不同應稅項目、專用發票開具等問題,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如何確定免稅銷售額和營業額的問題。財稅文件分段、按月規定了小微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明確月銷售額2萬元以下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免稅;新出臺的財稅〔2014〕71號明確銷售額2-3萬元間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免稅。本著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的原則,公告明確對于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是明確了兼營不同應稅項目免稅計算問題。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公告明確,納稅人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分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和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三是明確了有關開具發票問題。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公告明確,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在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