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繳問題上近來遇到諸多困擾,例如在招商引資階段,地方政府承諾給與光伏企業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但在電站建成后,光伏企業卻被要求每年按照征地或實際用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企業不僅疑惑:電站明明是在荒山、荒地甚至戈壁灘、鹽堿地建設,為何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再有,光伏企業征地一般只針對升壓站、變電站、太陽板支架部分進行“點征”,但太陽板覆蓋部分實際占地面積較大,光伏企業往往都是通過租地方式解決。那么問題來了,對于光伏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是按照“點征”面積計稅,還是按照電站實際占地面積(包括太陽板實際覆蓋部分)計征?(注:本文主要是針對大型地面光伏電站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展開探討。)
一、光伏發電企業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困惑
困惑一:光伏發電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光伏地面電站一般都是在采光好、無遮擋的荒山、荒地建設,對于類似用地是否屬于城鎮土地,以及是否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困惑二:土地使用稅是按“點征”面積計征,還是按照實際占地面積征收
光伏企業征地一般只針對升壓站、變電站、太陽板支架部分進行“點征”,但太陽板覆蓋部分實際占地面積較大,光伏企業往往都是通過租地方式解決。光伏企業應按照征地面積計征土地使用稅,還是按照實際占地面積計征?
困惑三:光伏發電企業是否可能爭取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政府早在2013年就出臺了《關于促進我國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其中明確了對光伏產業在財稅和土地方面的傾向政策,但國家并未及時出臺配套規定將其落實。對此,光伏企業是否可爭取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對光伏企業困惑問題的理解
(一)是否在城鎮工礦區規劃內是判斷電站是否計征土地使用稅的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對此,《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對征稅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即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在被稅務機關要求繳納土地使用稅時,光伏發電企業應首先核實、確認發電場址是否落入城鎮工礦區的范圍;如未落入,發電企業應堅決拒絕稅收機關的征收行為。但是,如光伏電站確屬于城鎮工礦區的規劃范圍,按照現行規定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值得關注的是,由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因此,即使在項目立項或建設階段光伏電站未落入城鎮工礦區,不屬于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但省一級地方政府通過調整城鎮工礦區的所轄范圍,仍然可使其具備征稅條件。
(二)國家對如何確定光伏電站計稅面積的規定并不明確
《條例》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條例》并未明確實際占用土地的性質以及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