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如何調整已經資本化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1846 |
|
問:我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同時收取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收入,子公司將該部分借款用于日常經營及生產存貨,截止年末,子公司向我公司借款已超過我公司按照投資比例在其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部分的2倍。該項業務中,子公司計提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是全部利息支出均不能扣除,還是只有反映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資本化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如何計算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支付的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該部分利息按會計規定資本化部分不得增加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費用化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其中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執行。 子公司支付的不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應按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執行。對于問題所述情況,子公司支付的該部分利息受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限制。具體計算方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執行。計算的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符合資本化的,應作為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符合費用化的,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