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落實將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管理辦法》)?,F將《管理辦法》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的有關要求,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制定了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四章十六條。
(一)稅務登記、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從第四條到第六條。其中第四條規定,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第五條對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進行規定。指出,除一般退(免)稅認定所需資料外,還要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此外對《管理辦法》下發前已經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辦認定手續;第六條規定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及注銷按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退稅申報、審核管理。從第七條到第十三條。第七條規定的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申報期限與一般出口貨物的相同。第八條規定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申報的具體要求:一是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應分開申報,二是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應填寫“RZZL”;三是申報退稅提供的資料。第九條明確融資租賃出租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經申報抵扣的,不得用于申報退稅。反之已經申報退稅的,不得申報抵扣。第十條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專用發票要及時認證。第十一條明確稅務機關按財稅[2014]62號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退稅。第十二條規定融資租賃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比對稽核信息,對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規定要發函調查后,稅務機關方可辦理退稅。第十三條對退租的情況明確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受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告,并按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ㄈ└絼t。第十四條到第十六條。第十四條規定違章處理,對融資租賃出租方采取假冒退稅資格、偽造、擅自涂改《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退稅款的,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五條明確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未做規定的,按現行有關視同出口貨物管理規定執行。第十六條規定本辦法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