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3.4
各基層局:
為規范我市各類勞務市場的稅收管理,促進勞務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我市勞務市場的發展現狀,現對勞務公司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1、各類勞務公司,聘用外來勞務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向勞務人員索取《外來人員就業證》、《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復印件,與《勞動合同》一起共同存檔保管。
2、各類勞務公司,聘用本市勞務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向勞務人員索取《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與《勞動合同》一起共同存檔保管。
3、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協議書的填寫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勞務協議必須附詳細的用工人員明細表,明細表中至少應包括勞務人員姓名、家庭住址等項目。
4、對于缺少證件或《勞動合同》的勞務公司,其相關勞務人員的費用支付一律不得稅前扣除。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雙方弄虛作假、偽造證明、套取現金、偷逃稅款一經查實的,對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雙方,就其虛假支付的費用額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稅收法律責任。
5、勞務公司與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后,意味著二者之間勞動關系以及雇關系的確立。對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收入,其應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薪酬,應由勞務公司依據用工單位制作并提供的工資發放明細直接支付,一律不得通過用工單位支付現金,工資發放明細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簽字。對勞務公司有支付現金返還給用工單位的,其支付額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征管和檢查,發現勞務公司不符合上述規定而列支相關費用的,應及時進行納稅調整。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本規定所稱外來勞務人員,包括外省市來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務工和本市農村進入大連市內及其他縣(市)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務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