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企業在計算融資租賃業務銷售額時,借款利息可以作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銷售扣減額,對于借款利息扣減銷售額可以相應減少銷項稅額。但是,財務處理中記賬的借款利息是按照權責發生制來計提的,而扣減銷售額以取得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確定,那么對于兩者形成的差異該如何作會計調整處理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銷售額的規定: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第三條關于融資租賃企業的規定: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銷售額扣除憑證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借款利息、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等業務支出。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這些費用可以扣減融資租賃銷售額,那么不能以企業計提為準,應以取得符合規定的票據為準。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同時,“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相關科目應按經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假設該金融租賃公司每月應計提利息100萬元,次月支付利息100萬元。
當月計提利息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應付利息 100
次月取得結算單據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14.53〔100÷(1+17%)×17%〕
貸:主營業務成本 14.53
或者當月直接計提不含銷售稅額的利息: 借:主營業務成本 85.47〔100÷(1+17%)〕
貸:應付利息 85.47
次月取得結算單據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14.53
貸:應付利息 14.53
次月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