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了《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對現行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
附件: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
2.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
3.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
主要在兩個層面修改原年度納稅申報表:一是全面修改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等3張申報表;二是對《企業基礎信息表》等部分欄次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一)全面修改了3張申報表
1.全面修改《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按照該政策在季度申報表的填報思路,重新設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增加了行次,承擔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申報備案及減免稅核算功能。修改后,便于納稅人申報,同時優化減免稅核算工作。
2.修改《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在原表基礎上,增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相應行次,并進一步完善了填報說明。
3.進一步優化《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便于小型微利企業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減半擴圍政策,從技術上解決年度中間調整所得稅政策的填報問題,增加行次并修改細化了填報規則。同時設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簡化年所得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同時享受10%、20%兩檔稅率的計算問題,方便納稅人查詢使用,減少填報錯誤。二是解決新優惠政策的填報問題。增加相應行次,滿足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材料、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填報減免稅。三是對部分減免稅項目進行細分,提升減免稅核算質量。進一步細化集成電路企業、促進就業、地震災區三類優惠政策填報行次,方便納稅人準確申報,滿足減免稅核算需要。四是進一步優化行次順序和減免稅歸類,優化報表質量。對經濟特區、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與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組成一類,要求同步填寫高新技術企業附表,增強表間邏輯關系的牽制;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調整需要,將文化支撐領域政策優惠情況并入高新技術企業相應行次,便于操作;按照特殊專項(救災、就業)優惠、行業優惠、區域優惠的順序將優惠政策順序進行了調整。此外,申報表預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強報表的兼容功能。
(二)個別報表項目的修改
一是修改《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個別項目,調整原“建筑業”歸類問題;將原“非限制和禁止行業”表述為“限制或禁止行業”,與季度申報表和大部分小微企業的理解保持一致,便于判斷、定位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業”。二是為便于納稅人享受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技術使用權的優惠政策,對《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填報說明作了細微改動。三是為落實《深化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加強國稅、地稅征管信息互通,落實即將實施的《慈善法》,防范金融風險,掌握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情況。《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等報表原來由發生納稅調整和享受高新技術優惠的企業填報,改為只要發生相關支出、準備金業務,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年度不享受優惠的,也需填報上述報表。
本次修訂申報表有利于納稅人準確填報、降低納稅風險。其一,本公告僅對原申報表進行部分調整修訂,未增加新報表,未增加填報負擔。其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表參考季度申報填報模式,便于納稅人“用同一思維填寫同一類報表”,提高填報準確性。其三,增加相關報表行次,滿足新稅收政策的需要,未增加納稅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