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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如何確認為不征稅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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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實施細則規定,財政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僅依據上述規定,尚無法確認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為此,國家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文件規定: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件還規定了“財政性資金”的含義:“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根據此規定,財政性資金不僅僅是指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還包含政府及其它有關部門撥付的有關資金,而且,財政性資金也不僅限于稅法所指的財政撥款,稅法中所說的財政撥款只是財政性資金的一種。財稅[2008]151號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相比,資金范圍有所擴大。 但是依據上述文件規定,仍無法準確確認具體某個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是否屬于不征收收入,為此國家又出臺了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的具體條件,文件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依據此規定,只有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若缺少任意條件則不允許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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