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 資源綜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物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整合歸一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15〕78號將近年來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進行整合歸一,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查閱和使用。 統一實行即征即退方式 原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分為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財稅〔2015〕78號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優惠政策。 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 采取即征即退政策,與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稅款返還及時、操作程序簡單易行的優點。與免征增值稅比較,收入對應成本中耗用進項稅額不需轉出,納稅人可實實在在享受稅收優惠利好,具有實質性降低稅負。 財稅〔2015〕78號將原有免征增值稅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處理勞務、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等項目,調整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將原有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由先征后退調整為即征即退方式享受優惠。 設置不同檔次退稅比例 財稅〔2015〕78號中設置了四檔退稅比例即100%、70%、50%、30%,取消原有80%比例。 增減資源產品項目內容 如利用廢渣資源生產的產品中增加了微晶玻璃、U型玻璃;取消了廢橡膠制品作為原料;新增原料及產品項目如:以煤炭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煤層氣(煤礦瓦斯)進行發電。 用報廢汽車、報廢摩托車、報廢船舶、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廢舊農機具、報廢機器設備、廢舊生活用品、工業邊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產生或拆解出來的廢鋼鐵作為煉鋼爐料;將廢紙、農作物秸稈生產出紙漿、秸稈漿和紙等等。 將風力發電和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惠通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另行明確。 享受優惠須同時符合條件 1.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影響享受優惠政策的因素 1.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2.已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條件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3.已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4.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風險提示 1.納稅人生產的相關產品和勞務,應完全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列舉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2.納稅人對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勞務,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單獨核算; 3.納稅人對可享受即征即退的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等應在單獨檔次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4.當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主動按規定調整,恢復正常繳納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