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發改外資[2015]462號 2015-6-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編辦發布的《關于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999號)等文件精神,對《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外資[2014]765號)和《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外資[2014]766號)涉及項目核準和備案前置條件的內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對《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外資[2014]765號)作出修改
取消第七條第三項“(三)涉及銀行融資的,提供銀行出具的含融資金額的意向書”。
二、對《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外資[2014]766號)作出修改
將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取消“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