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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3]184號 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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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2003-08-20 財稅[2003]184號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文件,本法規延長執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本文于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支持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企業改制重組中涉及的若干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后,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第五、六款所稱“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并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執行。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停止執行。此前,按照財稅[2001]161號文件規定應繳納契稅而尚未繳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契稅征管工作的財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再追繳,已經繳納的,不予退還。 財稅[2004]126號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財稅[2008]175號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6]844號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 國稅發[2009]89號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 享受契稅優惠注意范圍和時限 企業改組改制契稅優惠政策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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