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以下我們一起來學習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及其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銷售收入的確認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二、不同銷售方式收入的確認 1、托收承付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2、預收款 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3、銷售需安裝和檢驗的商品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4、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 銷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5、售后回購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6、售后回租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第二條)
7、以舊換新 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8、商業折扣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9、現金折扣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10、銷售折讓和退回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人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11、買一贈一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12、分期收款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