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5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2013〕157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秀惠有限公司僅在香港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本身并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公司規模和人員配置與所得數額不相匹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七條規定,秀惠有限公司不具有利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利息條款待遇。
后續補充文件——
國稅函[2010]290號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稅收案例——
毛里求斯某企業被認定為導管公司,不適用“受益所有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判定規則最新發展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