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國稅發〔2015〕173號 2015-07-01
各市(州、區)國家稅務局,各縣(區、市)國家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簡稱新目錄),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事項予以明確,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備案時報送的資料
(一)《稅務資格備案表》2份。
(二)具有法定資質的省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檢測、化驗機構出具的符合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目錄要求的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及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原件、復印件。有效期暫定兩年。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聲明材料:
1.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2.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
3.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取得了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經營范圍包括危險廢物利用。
4.未違反《環境保護法》等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罰款1萬元以下的除外)。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二、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時報送的資料
(一)《退(抵)稅申請審批表》3份。
(二)退稅申請報告(列明基本情況、退稅理由、依據、產品、期限、已交稅額、應退稅額等,加蓋公章)。
(三)稅收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第一條(二)、(三)項規定的資料。
三、審核要求
(一)必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產品和勞務名稱、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及退稅比例,必須同時滿足新《目錄》規定的各項條件,否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三)新《目錄》對部分稅收優惠的條件進行了調整,相關人員應逐條比對,找出差異。審核中,對涉及取消或調整項目的應逐條核對,逐項確認,避免差錯,確保優惠政策準確執行。
(四)對享受特定建材和水泥產品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重點關注,對摻兌廢石、碎屑的,應從廢渣摻兌總量中予以減除,不能繼續作為享受優惠摻廢比例的計算依據。
四、其他問題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中關于取消資源綜合認定的通知,納稅人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時,不再提供《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二)在有效期內,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質量檢驗報告可繼續使用,不需提供新的質量檢驗報告。
(三)各縣(區、市)國稅局于每年2月10日前,各市(州、區)國稅局于每年2月20日前,將本地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逐級上報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在省局網上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噸),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退稅期間,退稅數額(萬元)。
(四)主管稅務機關接到文件后應及時通知納稅人做好準備和資料報送工作。同時,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納稅人的退稅審核和后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