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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處置報廢車輛如何處理涉稅事宜?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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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因基本停業,但未辦理稅務注銷手續。現在公司車輛已到報廢期,并符合報廢條件,機動車報廢公司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請問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據此,貴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已到報廢期的車輛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可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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