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A建筑公司在烏魯木齊市承攬了某單位工程,工程總價1000萬元,增值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A公司將其中300萬元工程分包給一家來自河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B建筑分包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將200萬元工程分包給一家來自于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C建筑分包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
2020年8月工程完工,A建筑公司開具給建設單位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發票1000萬元,收到了B公司開具的征收率1%的增值稅普通發票300萬元,同時收到了C公司開具的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200萬元。
現在問題來了,A建筑公司收到非3%征收率的增值稅發票該如何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呢?
01、提供建筑服務如何計算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九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的余額為銷售額。
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正常情況下,B公司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應繳納增值稅=300/(1 3%)×3%=8.74(萬元)。
C公司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應繳納增值稅=200/(1 3%)×3%=5.83(萬元)。
A公司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應繳納增值稅=(1000-300-200)/(1 3%)×3%=14.56(萬元)。
02、提供建筑服務跨縣(市、區)的增值稅預繳政策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文件發布)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正常情況下,B公司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烏魯木齊)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河北省)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應預繳增值稅=300/(1 3%)×3%=8.74(萬元)。
C公司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烏魯木齊)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湖北省)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應預繳增值稅=200/(1 3%)×3%=5.83(萬元)。
A公司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預繳增值稅=(1000-300-200)/(1 3%)×3%=14.56(萬元)。若未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則無需預繳增值稅,直接增值稅納稅申報即可。
03、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特別政策
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據上述規定,來自于河北省的B公司取得分包工程款300萬元,僅需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300/(1 1%)×1%=2.97(萬元),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300/(1 1%)×1%=2.97(萬元)。
來自于湖北省的C公司取得分包工程款200萬元,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烏魯木齊)預繳增值稅,機構所在地也無需繳納增值稅。
對于總包單位A公司來說,B公司、C公司所享受的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與其無關,不會因B公司、C公司享受稅收優惠多繳納稅款或少繳納稅款,A公司均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1000-300-200)/(1 3%)×3%=14.56(萬元)。
2016年5月之前的解讀——
5.1前的建筑業營業稅分包發票能否在增值稅銷售額中扣除?
例如:某在建施工項目5.1之后的總包營業額尚有1億元,其中有3000萬元分包工程。4月30日分包方開來3000萬營業稅發票,但總包方沒有達到與業主結算的條件,因此沒有向業主開具總包發票。那么,5.1后總包方該如何納稅?3000萬元分包發票能否作為分包款在銷售額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4月30日總包方取得分包建筑業營業稅發票3000萬元,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按照上述規定,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規定:
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按照上述規定,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征稅時不得作為增值稅銷售額的抵減依據,而可以作為預繳稅款時的扣除憑證。企業應及時處理這種分包發票,以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