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稅清算遺留項目實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2年10月17日,福州市地方稅務局下發了《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管理的通知》(閩地稅發[2008]64號)規定,基層局反映,核定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一種方法,應該予以補充完善,基于此,2012年8月16日,市局下發了《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土地增值稅調研工作的通知》(榕地稅函[2012]52號),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土地增值稅專題調研工作,2012年10月17日,市局出臺了《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稅清算遺留項目實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4號),細化和規范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辦法。
二、《公告》適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范圍是什么?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2007年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遺留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標準是多少?
對于2007年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遺留項目,符合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分別按以下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一)2000年1月1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包括應清算和可清算條件,下同)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按銷售額的1%核定征收;
(二)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按銷售額的1.5%核定征收;
(三)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按銷售額的2%核定征收;
(四)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按銷售額的3%核定征收。
四、可清算項目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的,核定征收率如何確定?
上述土地增值稅可清算項目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的,按銷售收入所屬年度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五、何時開始實施?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