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根據以上文件規定,適用不動產租金收入分攤免稅的適用主體只有自然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體商戶等小規模納稅人都不適用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各位納稅人注意了,當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更不能適用上述優惠政策了。
【例1】自然人李某將自有住房(或非住房)一套出租給A公司,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00萬。
答:上述自然人李某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例2】自然人李某將自有住房(或非住房)一套出租給A公司,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50萬。
答:上述自然人李某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已超過10萬元,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例3】B公司小規模納稅人,將單位自有非住房一套出租給A公司,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00萬。
答:上述B公司出租不動產不能享受4號公告的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該政策只能適用于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情形,且取得的月均租金入不超過10萬元的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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