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作為新《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政策之一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6號)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修訂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業投資經營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七大類共18個項目的經營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但必須符合目錄規定的使用范圍、條件和技術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對于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稅[2008]46號第一條規定,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二)政策提示 1、新法規定,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與原規定相比,重大改變在于對優惠的起始點的改變與免征、減半征期限的變化。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獲利年度”為企業減免稅的起始,新法改為“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原規定的“獲利年度”免征企業所得稅,導致一些企業盡量延長獲利時間,加上基礎設施投資較大,回收期長,一些企業從項目開始后十幾年還沒獲利,也就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新法規定“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減免稅優惠,可以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況,較原內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更為符合實際,也促使企業縮短建設周期,盡快實現盈利,提高投資效益。
2、已經列入目錄,但如果屬于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議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也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承包建設只是屬于單純的施工建設,并不負責投資,對擴大公共基礎設施沒有直接關系。 3、企業在從事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經營中,還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的,賬務核算時應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與不在《目錄》范圍內分開核算,對確實難以分清的費用,可以按照項目收入比例在免稅所得和應稅所得間進行合理分攤,如果沒有分開核算的,則不得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解讀—— 解讀財稅[2008]116號、財稅[2008]46號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可享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財稅[2008]4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后續政策——財稅[2014]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