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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2]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條款失效]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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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條款失效] 財稅[2002]70號 2002-10-10
稅屋提示——依據財稅[2004]17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本法規第一條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并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現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條款失效]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二、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執行。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其他有關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政策規定,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執行。 此前政策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相關政策——財稅[20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0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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