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財稅熱點問題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525 |
|
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現對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時,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明確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二、關于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10〕35號)文件相關精神,現就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豆粕屬于征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產品,均免征增值稅。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甜菜粕準予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2〕716號)同時廢止。 三、關于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短信捐款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短信捐款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29號,現將有關營業稅稅收政策的問題通知如下: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算征收營業稅。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四、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文件規定,現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五、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文件規定,現將企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的精神,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2.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3.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二)對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損失,可以在不超過三年的期限內向以前年度追補確認。如2009年度追加扣除的年限為2006年、2007年、2008年。以后年度依此類推。(三)屬于上述情況需申請審批、備案(原外資企業)的資產損失,我局受理時間暫定為2010年6月1日以后。請納稅人隨時關注有關通知公告。六、關于企業特殊重組事項稅務處理的通知企業發生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按照《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稅〔2009〕1000號)要求,向主管管理所報送以下資料:(一)重組合同(協議);(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的相關協議;(三)有關部門的批復文件;(四)其他相關資料,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重組類型界定(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2.重組完成時間;3.重組業務中涉及的基本經濟業務,包括資產轉讓、轉換,債務清償,職工安置,土地出讓金或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處理和當事人;4.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的說明;5.重組合理商業目的說明;6.經濟業務的作價;7.中介機構的評估文件;8.有關資產或債務的重組業務發生前后的計稅基礎;9.有關納稅事項或責任的承繼規定;10.其他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的事項。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一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通知(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的規定,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小型微利企業一季度預繳申報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其附表;(已進行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報,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的報表)2.企業2009年從業人員人數聲明;3.2009年度財務會計報表;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對實際利潤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八、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一)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稅〔2010〕388號)的規定,現對我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補充如下內容:1.《通知》第一條第(七)款所稱所稱“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是指由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聯合發布的提交認定申請上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平均工資。2.《通知》第三條第(四)款所稱“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3.《通知》第四條所稱“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其有效期的計算自其免稅資格被有關部門認定年度起連續計算的五個公歷年度。4.當年新辦非營利組織,凡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應于成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提出并辦理新辦年度免稅資格認定相關事宜。非營利組織申請自2008年起認定免稅資格的,應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認定申請,報送《通知》第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其中第(五)(六)(七)項為2008年度材料,并附送登記管理機關2009年度檢查結論復印件、2009年度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及是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說明;申請自2009年起認定免稅資格的,應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認定申請,報送《通知》第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其中第(五)(六)(七)項為2009年度材料。5.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在免稅資格有效期內,每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報送關于該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及是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說明;取得免稅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除報送上述附送材料外,還需要一并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該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復印件。(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23號)和《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稅〔2010〕388號)的補充規定,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1.申請報告;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4.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5.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7.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8.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認定自2008年起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報送以上規定的申請材料,其中第5、6、7項為2008年度材料,并附送登記管理機關2009年度檢查結論復印件、2009年度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及是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說明;申請認定自2009年起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報送以上規定的申請材料,其中第5、6、7項為2009年度材料。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經審核確認2008年度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不需再申請報送2009年度申請免稅資格的材料。(三)我局所轄的非營利組織申請自2008年、2009年認定免稅資格的,應于2010年4月1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至主管管理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