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函[2001]66號 2001-10-17國家審計署:
你署審函[2001]75號《審計署關于咨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地方稅務機關實施“高開低征”或者“開大征小”等違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屬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稅款重大損失的,對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刑法有關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附 錄——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新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總局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相關問題——
善意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再探析 <張偉>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實務解析<劉天永>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劉忠月> 增值稅抵扣權的保護與善意接受虛開票規則的協調 <趙國慶>
相關法規——國稅發[1997]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1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的貨物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浙地稅二[2001]3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蘇國稅函[2003]37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批復
蘇國稅函[2006]70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依據問題的批復
京地稅企[2003]114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因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