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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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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因經營不善,2010年度出現嚴重財務困難,拖欠了大量職工工資。其中拖欠職工張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僅發放的工資400元/月生活費,張某每月工資4000元。2011年度該企業財務狀況有所好轉,企業于2011年9月一次性清償拖欠的職工工資,其中清償張某工資72000元,另發放了2011年9月應發放的工資4000元。 拖欠職工工資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月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兩項規定是一致的。但由于各種原則,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于一次性發放多月拖欠的工資,如何計稅,觀點不一。有觀點認為,一次性發放多月拖欠的工資合并為一個月計稅,理由是工資實際發放才須納稅,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月份,作為一個月合并計稅;如果分解到以前所屬月份,屬于逾期申報納稅,應加收滯納金和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拖欠職工工資并非各種名目獎金,兩者有本質的區別。按月發放的工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和企業的相關工資制度發放的工資,拖欠職工工資則是違反了按月發放的相關規定。其實在個稅相關文件中也是有所體現,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拖欠職工工資一次性發放,不是一個月的工資,而是違反了按月發放的相關規定而補發的,應分解到應發的所屬月份。 應納稅額的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張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計算: 1.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發放的400元/月,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4000-2000)×10%-25]×400÷4000×20=350元 2.2011年9月補發放的工資3600元/月,應適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4000-3500)×3%×3600÷4000×20=270元 小計620元 張某2011年9月取得的工資4000元個人所得稅計算: (4000-3500)×3%=15元 合計:635元 稅款申報繳納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張某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不符合第三十六條規定,無須自行申報。企業拖欠張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欠發的放的工資72000元,在2011年9月1日前并沒有支付,工資400元/月生活費,不足減減除費用標準,所以無須扣繳個人所得稅,更無須繳納。2011年9月一次性清償拖欠的職工工資,該企業應于支付時扣繳個人所得稅,連同扣繳9月份工資扣繳的稅款一起,合計635元,于2011年10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無須加收滯納金和處罰。 上述分析可知,拖欠職工工資無須合并計稅,更無須加收滯納金和處罰。相關法規——粵地稅發[1999]23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肖紅偉:補發工資目前各省有三種做法。一是還原到各月,按原標準扣除(2000)計算,標準的權責發生制。(此法用得最多)二是支付時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處理。(前提是一次性獎金計算方式年內還沒使用)三是支付時做為當月工資計算。肥總說的對:“各地政策有差異,所以沒有唯一標準,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準”。 海 涵:拖欠職工的工資一次發放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08-29 個人所得稅管理處 問題: 今年7月份公司補發了前幾個月拖欠的部分工資,這部分拖欠的工資是應該平攤到拖欠的幾個月去扣除其中的所得稅,還是累計到本月一起扣除? 答復: 根據大地稅函[1997]101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對企業因資金短缺而拖欠的職工工資,數月集中支付的情況,企業在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按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謂“所屬期間”就是職工應取得工資的月份(即會計上應當確認負債的月份) 。。。>泰州地稅2010年度12366熱點問題匯編23、問:企業發放以前拖欠的工資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答:一次性補發數月的拖欠工資,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分月計征個人所得稅:1、企業會計賬簿中有按月計提工資的記錄,但確實沒有發放工資;2、發放時有分月的工資簽收單。如通過銀行發放的,在銀行劃撥憑證上應注明工資的所屬月份;3、按月計提的工資與實發工資完全一致。如不同時符合上述3個條件,應合并作為一個月的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未能依期支付的工資如何代扣繳個人所得稅?代發工資也要代扣稅嗎?答復內容:(1)企業因資金緊張,不能按月支付職工工資,在此期間,個人所得稅是否須按月申報并繳納?企業支付以前月份拖欠的職工工資,若以前月份沒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如何計算?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應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并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稅款。一般來說,企業應按規定依期支付職工工資,如確因特殊情況,未能依期支付而在以后月份補發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資,應事先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經審查屬實其補發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資,可按規定分月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稅款。(2)公司欠客戶貨款,客戶要求我公司為其員工代發工資,并從我公司欠其貨款中扣除。請問,我公司為客戶的代發工資是否也要交稅? 我們認為,企業與本企業的職工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企業支付本企業職工的工資,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盡管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繁雜多樣,一般地說,企業不會有代其他企業發放其職工的工資。如情況特殊,確需代其他企業發放其職工的工資,仍屬于企業之間約定的代辦業務關系。即可以約定代發職工的工資,也可以約定代扣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在會計核算上,代辦者仍在往來賬戶中反映,被代辦者則應在成本費用賬戶中列支。就這次代辦業務來說,代辦者沒有直接的稅務責任。但必須明確,如以這種業務關系,偷逃國家稅收,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州地稅12366咨詢臺兩壺酒: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事項的通告一、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問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5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和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表,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5%至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補發以往月份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均適用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于實行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行業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匯總全年收入除以12個月,算出月均收入額,前8個月的應納稅款按照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9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即應納稅額=〔(月均收入額-2000元)×修改前的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8;后4個月的應納稅款按照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7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即應納稅額=〔(月均收入額-3500 元)×修改后的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4;全年實際應納稅額=前 8個月的應納稅款+后4個月的應納稅款-平時預扣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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