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物質生產部門,每年不僅創造著大量的產值,而且滿足著廣大的就業需求。自2012年我國實施“營改增”試點以來,建筑企業一直高度關注著“營改增”的進程,憂慮和期待并存。其中,憂慮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七個。
一是納稅地點難以確定。按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勞務的納稅地點有別于其他勞務,除承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程要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外,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納稅。納稅人承包省內跨縣(市)工程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在營業稅的征管中,以建筑勞務發生地為納稅地點,是符合建筑作業流動性大、施工復雜的特性的,也便于稅收征管。但如果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就會出現是在機構所在地納稅還是在工程所在地納稅的問題。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如果選擇在工程所在地納稅,將對施工企業的財務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選擇在企業機構所在地納稅,又會產生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因無法確切掌握異地工程的施工進度、財務狀況等實際情況,難以監管到位,很容易造成征管漏洞。
二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規律。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一般來說,建筑業存在預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以及大型項目所采取的按工程進度支付款項、竣工后清算等結算方式,因此會產生大部分工程施工與營業收入不匹配、稅款征收波動大的情況。有可能在工程前期投入多而收入少,長時間內只有進項沒有銷項,導致企業幾乎無稅可繳;而到結算時,由于工程集中結算,會產生大量的銷項稅款,而進項抵扣很少,出現集中繳納增值稅情況,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稅收預測和稅款的平穩入庫。加上增值稅稅率遠高于營業稅稅率,建筑企業在繳納增值稅時會有較大的資金壓力。
三是增值稅稅負轉移困難。實施“營改增”政策后,由原來“價內稅”的營業稅變成為“價外稅”的增值稅,由于經濟形勢下滑,建筑業市場競爭激烈,工程項目投標壓價讓利現象普遍,簽訂施工合同時要想實現稅負的轉移非常困難。
四是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建筑企業為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費占總成本的比重較大,無法抵扣進項稅;由于工程項目大多地處偏遠山村,零星材料、土產材料供應商多為個體戶或小規模供應商,加上甲供材、甲撥料以及甲方代扣水電費等甲方代扣項目較多,取得增值稅發票難度大;各級機關發生的管理費用中能取得進項稅票的費用極少,只占到總管理費用的不到10%,造成增值稅進項稅票取得困難,抵扣不足,進而導致稅負增加。
五是發票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建筑企業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國各地,材料采購的地域也相應分散,材料管理部門多而雜,每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材料發票的數量巨大,發票的收集、審核、整理等工作難度大、時間長。按現行制度規定,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其工作難度非常大。
六是購進機械設備等進項稅額抵扣對企業一定時期稅負影響大。建筑業作為材料成本占有較高比例的特殊行業,在“營改增”時,對其庫存材料、機械設備等所含的稅金如何處理也是要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因為建筑材料與設備新購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多,可以少繳稅,甚至留抵;而無購置設備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少,繳稅就多。建筑公司大型機械設備價值較大,這幾年已新購置很多設備,由于市場形勢不好,改征后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明顯減少,造成一定時期的稅負較之改征前增加。
七是相關企業對增值稅知識掌握不夠。由于建筑企業一直以來主要繳納營業稅,多數企業極少涉及增值稅業務,對增值稅相關稅收政策了解和掌握不夠,如不加強相關政策的學習,“營改增”后,短時期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容易因個人原因造成不必要的差錯,給企業造成損失。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