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借條》
原告解釋稱借條被撕壞的原因是借條寫在本子上的,在撕其他頁時把該份借條也撕壞了。
而被告顏某則認為借款的事情雖屬實,但其已償還了所借的款項,另顏某有證人出庭證明了其確已償還借款的事實。
證據分析
撕碎的借條是否可以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呢?
首先,存在重大瑕疵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借據作為書證,必須具有完整的內容和形式。撕壞之后重新粘貼的借條,雖然在內容上無須經過專業技術手段即能辨認其文字,但是作為證據,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證據的完整性。
其次,關于瑕疵的舉證責任。日常生活中,償還借款后由出借方將借條還給借款人,借款人予以撕毀,是表示債權債務消滅的常用手段;同時,借條的損壞還存在很多人為的或非人為的因素。雖然借條的損壞與還款之間不能認定直接的因果聯系,但是對瑕疵證據的舉證責任歸屬,是審理案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對于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條,誰負有相關的舉證責任,給“瑕疵”一個合理的解釋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條作為證據,欲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事實時,對證據的瑕疵,應給出理由及相關證據,進行合理的解釋。
如無法對借條的瑕疵進行合理的證明,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僅憑一張撕壞的借條這樣一個存在重大瑕疵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院裁判
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金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
其一,原告徐某雖提供借條證明與被告顏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條是在撕壞后重新粘貼作為證據使用的,該借條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喪失了證據效力,且原告在庭審中解釋借條被撕壞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其二,被告證人的證言符合實際,法院予以確認。
其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借條在撕掉邊角不影響大致內容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如果整張借條撕壞存在重大瑕疵,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律就不會予以保護。對于借條等重要證據,大家應當保管好,避免丟失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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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約定“有錢時再還”,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報訊(記者周瑞平通訊員方芳)朋友間借錢,經常會遇到有人說一句“我什么時候有錢,就什么時候還你錢”。如果將它約定在借條或者還款協議中,會有什么樣的法律效果呢?
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關系,卻因一筆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萬元,并約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條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雖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但法律規定,柯先生可以隨時向朱先生主張債權,柯先生于是主動上門要求朱先生還款。在催款過程中,雙方發生沖突,大打出手,都進了拘留所。經過公安機關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償還”的約定。原告柯先生將朱先生起訴至舒城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4.35%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
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辯稱,不認可4萬元借款,原告催款中使用暴力,導致其經營的農莊損失慘重,且雙方在拘留所約定了“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償還”,現在債務重重,無錢還款,也不應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書面承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因索款和還款發生肢體沖突,經協調,雙方達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討要債務,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償還”的協議,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視原、被告對如何還款作出新的約定。原告提出的訴請,證據不足,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柯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什么時候有錢”,屬于不確定的事實,該條約定未生效,朱先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阻止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拘留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約定“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償還”,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認可該筆借款,另一方面,償還該筆借款是在其具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該約定內容明確,無歧義或約定不明,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具有償還能力或經濟狀況良好。相反,被上訴人所舉證據能夠佐證其與他人存在較多的訴訟案件,有的已進入執行程序,可見目前被上訴人不具備償還能力。綜上,駁回上訴人柯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系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協議,“有錢”是“償還”的前提條件,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目前具有償還能力或者在協議達成后至起訴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和有其他高消費的情形,故原告起訴的條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時還款的證據不充分。建議原告在條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還款能力的相應證據后,另行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