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小吳向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臺進行咨詢,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免稅的福利費應如何界定?
廣州市地稅局12366對小吳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對此進一步明確: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