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判例刷屏財稅人士朋友圈
事件的起因,源自某企業2010年初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2010年初,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皓公司)借款給其股東蘇某300萬元、洪某265萬元、倪某305萬元,共計870萬元。上述借款均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2012年5月,三位股東歸還了借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稅務機關對博皓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認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責令其補扣、補繳。
博皓公司認為,雖然三位股東向其借款,但在稅務機關稅務檢查前已經歸還,三位股東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不產生納稅義務,公司也就沒有產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稅務機關認為,三位個人股東的借款在借款納稅年度并未歸還,且借款也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應視為博皓公司對三位股東的利潤分配,博皓公司應當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博皓公司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稅務機關關于補扣、補繳的決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中,人民法院維持了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博皓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中,人民法院駁回了博皓公司上訴請求。經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博皓公司的再審申請。
至此,本案宣告終結,博皓公司需就個人股東借款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補扣、補繳相應稅款。
股東借款涉稅問題引發熱議
終審判決書發布后,盡管專業人士對此案存在不同觀點,但都不約而同地提到,個人股東借款的后續稅務處理問題,值得企業和個人股東共同關注。
納稅無憂網創始人唐守信告訴記者,實務中,個人股東向持股企業借款的情形并不少見。個人股東向其投資公司借款,除非屬于抽逃出資,否則法律并不禁止。從商事角度來看,個人股東向其投資公司獲得的借款,一般分為與經營有關和與經營無關兩種。與經營有關的借款一般包括差旅費借款、為購買商品服務暫借款等;與經營無關的借款則包括個人財務用途借款等。個人股東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借款行為,在稅法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其借款個人及出借企業不涉及稅務處理問題。企業與其股東發生與經營無關的借款,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等約定的內部審批程序,界定借款行為,并關注可能產生的稅收義務。
針對個人股東發生的與經營無關的借款行為,稅務處理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針對借款利息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和就借款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北京華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曉鋒告訴記者,為了防止個人股東無限期從企業借款不歸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3年7月11日發布了《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其中規定,對于個人股東從企業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于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時,企業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除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還會涉及相關利息的稅務處理。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施志群告訴記者,正常情況下,個人股東向企業獲取借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收取的借款利息,應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對于這筆利息收入,企業還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入應稅收入,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管控稅務風險,功夫在平時
采訪中,專業人士認為,實務中,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卻忽略相應的稅務處理,進而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的案例并不少見。因此,企業要準確把握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中的涉稅問題,在平時就做好稅務風險的管控。
施志群提醒,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需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規進行稅務處理,尤其是無償向股東提供借款的行為,容易引發稅務風險,需要企業重點把握。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如果企業無償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應視同銷售,按照貸款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并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值得關注的是,企業和個人股東之間的無償借款,如果被稅務機關認為屬于利用關聯交易逃避繳納稅款,企業也會面臨補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唐守信則建議,結合158號文的具體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應注意12月31日這一時間節點,盡量要求個人股東在此之前歸還借款。
此外,唐守信還建議,企業發生與經營無關的借款,應履行公司章程等約定的審批程序防范稅務風險。具體來說,企業可在公司章程中,對關聯方和個人股東借款的具體細節進行約定;建立相對嚴格的借款審批程序,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的利息費率、還款時間等細節。
本文刊發于《中國稅務報》2019年10月11日B3版
原標題:一則個人股東借款判例刷屏財稅人士朋友圈——借款給股東,企業有稅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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