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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繼灶、鐘水清偷稅、虛開抵扣稅款發票案 |
發布時間:2016/6/27 來源: 閱讀次數: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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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6)穗中法刑二終字第604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鐘繼灶(自報名),男,49歲,漢族,出生地廣東省佛岡縣,文化程度初中,原廣州白云南北聯運公司法人代表,住廣東省佛岡縣石角鎮。因本案于2005年7月12日被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現被押于廣州市白云區看守所。
辯護人馬獻平、吳付艷,廣東正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鐘水清,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廣東省佛岡縣,文化程度小學,原廣州白云南北聯運公司職員,住佛岡縣高崗鎮寶山村委鐘屋村。因本案于2005年7月12日被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現被押于廣州市白云區看守所。
辯護人黃利紅,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鐘繼灶、鐘水清犯偷稅罪和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一案,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鐘繼灶、鐘水清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鐘繼灶、鐘水清犯偷稅罪和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06)云刑初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堅雄
代理審判員 石春燕
代理審判員 林旭群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鄧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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