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解讀重視專用發票防范稅收風險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484 |
|
一
、公告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國范圍全行業實施營改增,因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增值稅的關鍵是抵扣,核心是發票,所以國家加強重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應用防范稅收風險的指導意見》(
稅總發【2015】122號文)的基礎上,出臺針對發票系統升級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等。但仍有少數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走逃(失聯),致使國家稅款嚴重流失,稅收經濟秩序遭到破壞,為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國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具體內容
(一)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
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即通過征管一系列手段,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或是只能聯系到財稅人員,并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企業。
(二)異常憑證的界定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 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如醫藥公司銷售藥品,卻采購大量鋼材作進項;服裝加工企業購進布匹用于制作服裝,實際卻無縫紉機等加工設備等)
2. 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只購買發票、開發票,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
延伸解讀:
本公告對走逃(失聯)企業在以上情形開具的發票定性為“異常憑證”,其實金稅三期系統升級后,即使不是失聯企業,納稅人具有上述情形,也面臨著極大的稅務風險。
2016年5月1日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加強發票管理力度,金稅三期升級后,實現了開票同時必須選擇商品及服務稅收編碼的操作,金稅三期通過信息化手段,實施數字編碼分析、很容易對增值稅進項發票和銷項發票進行各種類型的比對分析,包括行業相關性、同一法人相關性、同一地址相關性、數量相關性、比率相關性等等。
(三)異常憑證的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強調不管是否為善意取得,都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
2.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
3.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
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4.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三、企業管理應對
1.堅絕不購買發票,不虛開不虛抵。
2.核實供應商信息
在確定供應商之前,先了解核實對方的身份、經營范圍、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比如取得對方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等。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開票方的名稱、營業執照號碼、經營范圍,比對二者是否一致。
3.嚴格資金支付
購貨時要盡量通過銀行賬戶轉賬匯款,注意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是否與發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應暫緩支付,對購貨業務進一步審查。
4.取票后,查驗發票信息
(1)貨物內容是否一致。核實實際收到的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金額與發票票面的信息是否一致。 (2)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通過發票所屬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官網查詢發票真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