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福州市地方稅務局下發了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號),現將《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核定征收率要求不低于5%。與此同時,很多基層局反映,核定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一種方法,應該予以補充完善,基于此,2012年8月16日,市局下發了《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土地增值稅調研工作的通知》(榕地稅函[2012]52號),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土地增值稅專題調研工作,2012年10月17日,市局出臺了《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號),細化和規范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辦法。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的核定征收率實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標準?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
1.普通標準住宅5%;
2.除普通標準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項目8%。
四、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稅清算遺留項目如何核定?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稅清算遺留項目,符合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條件的,按福州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4號公告執行。
五、何時開始實施?
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