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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稅發[2010]72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信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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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信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國稅發[2010]72號 2010-04-12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根據“四個體系”建設的要求和稅收政策調整情況,結合兩個系統的深化應用,在廣泛征求基層國稅機關的基礎上,省局對現有部分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信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10年5月1日起執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信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度的通知》(魯國稅發〔2007〕42號)中《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信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此件不另發紙質文件)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信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提高增值稅科學化、精細化、專業化管理水平,防范偷逃增值稅行為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信息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備案,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其基本生產經營信息的一種管理措施。信息備案實行初次備案,變更備案,年初重新備案的方法。 第四條 備案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購進信息、經營信息、銷售信息。具體備案內容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信息備案表》(附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第五條 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如實填報《備案表》,并隨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并通過電子申報系統報送《備案表》電子數據;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備案信息的審核,及時將備案信息維護到納稅評估系統中,并實行動態管理,依托納稅評估系統,提高備案信息利用率。 第六條 新開業的納稅人,應自正式經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備案信息。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已開業納稅人,應自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備案信息。 現有納稅人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備案信息。 第七條 納稅人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納稅人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國稅機關重新辦理信息備案手續。 第九條 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稅收監控中,發現納稅人備案信息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責成納稅人在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備案信息變更。 第十條 稅收管理員應熟悉企業備案信息,并將其作為稅源管理的一個重要依據,深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掌握生產經營變化,提高稅源監控的針對性。 第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應將納稅人備案信息與綜合征管軟件中的相關信息,以及與同類型納稅人備案信息進行對比,分析報備的主產品項目信息是否齊全,投入產出、能耗指標、設備生產能力是否在合理范圍內,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發現不實信息應責成納稅人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充分利用納稅人備案信息,依托納稅評估系統,運用生產要素評估方法、購進資金流分析方法等評估方法,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納稅評估。 第十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要定期應用納稅評估系統的統計查詢功能,對備案信息的采集情況進行督導,確保備案信息的正常采集和應用。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信息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附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信息備案表(正、反面)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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