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派遣勞動者,可視同勞務公司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三、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合同,應當在協議或合同簽訂后1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相關情況。(見附件一)
(二)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或合同。
四、勞務公司按月申報差額繳納營業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由主管地稅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審核確認扣除額:
(一)發生變更的派遣勞動者名單。
(二)《勞務公司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確認表》。(見附件二)
(三)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全額結算用工價款的銀行轉賬憑證及發票。
(四)勞務公司向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憑證。
(五)勞務公司為派遣勞動者足額繳納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的憑證。
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派遣勞動者,勞務公司應提供勞動者本人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社會保險的書面證明,及其所在鄉鎮或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
(六)如果勞務公司為派遣勞動者上交了住房公積金,則提供上交住房公積金的憑證。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1.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相關情況備查表
2.勞務公司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確認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工程分包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