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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虧的存貨是否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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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近日我們在處理客戶資產損失審批事項時,對于盤虧的存貨是否要作進項稅轉出,與稅務機關的人士產生了不同的理解,那究竟是不是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的轉出情形(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辯 稅 2009年始實施的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對于進項轉出中“非正常損失”的情形描述,作出了明確與有利于保護納稅人利益的規定,即明示了非常簡單的三種情形,且前提是管理不善。 在財稅[2009]57號《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兩項不同稅種的法規產生了差異,我們理解應以增值稅規定為優先判斷適用,在判定時,要考慮是否適用增值稅三種情形,而不是簡單的套用文字。首先這種盤虧是實物形態的消失(物損),而不是減值性質的損失(價損),盤虧的原因如是人為原因等造成的,應屬“丟失”中的一種,不只是如在運輸途中丟失,倉庫一樣可以丟失。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5月的一個答復也說明了這種理解:企業定期盤點生產零件發生的 盤虧,如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 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則需要作進項稅轉出 處理。 企業盤點庫存發生的盤虧,如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則需要作進項稅轉出處理。盤虧存貨增值稅要轉出嗎? 年底存貨正常盤虧時需不需要做進項轉出? 企業發生存貨盤虧相應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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