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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報新修訂的扣繳申報類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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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與稅制發展方向、稅收征管改革目標、電子信息發展趨勢相適應的原則,國家稅務總局對1993年以來陸續發布的多種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整合、修訂,于今年4月底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發布了修訂后的9張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修訂后的9張申報表中屬于扣繳申報類的申報表共有2張:適用于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件3);適用于特定行業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的《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件4)。另外,因考慮到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適應性及申報表的使用性,對《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作修訂而直接予以保留。 為幫助扣繳義務人正確填寫申報表,現對本次做了修訂的2張扣繳類申報表的修訂內容及填寫等事項作如下解析。 一、《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3) (一)本次修訂的情況 1、原《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是國家稅務總局作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附件1發布的;同時發布的還有《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附件2)。該2張申報表于2006年開始使用。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填寫實際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情況;《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填寫支付了應稅所得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個人情況。該2張表共同組成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的申報表。
2、按照全員全額申報的要求,向個人支付了應稅所得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也應申報。以往扣繳義務人扣繳了稅款的需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但低于減除費用、不需扣繳稅款的也應填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 本次取消了《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但并不表示就不再需要申報未達到扣稅標準的所得的支付情況,而是把其填報內容并入修訂后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3、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3]145號)發布的《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而以修訂后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替之。從2013年8月起,特定行業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按月預繳)月份申報也使用修訂后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4、綜合上述,修訂后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已將原《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等3張表整合為1張申報表。修訂后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不僅用于已代扣稅款的申報,也用于向個人支付所得未超過扣稅標準,不需扣繳稅款情形的申報,還適用于特定行業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月份申報(按月預繳)。 (二)《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的填寫規定: 1、扣繳義務人所屬行業,扣繳義務人按以下兩種情形在對應框內打“√”: 一般行業:是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特定行業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業。 特定行業:指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2、所得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同一納稅人有多項所得時,應分行填寫。 3、所得期間:填寫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的時間。應注意分清“支付所得的時間”與“所得所屬時間”的區別,有些單位是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例如6月份支付某人5月份的工資所得,扣繳義務人在7月份申報時,所得期間應填寫為6月份。 4、收入額:填報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全部收入額。免稅所得:填報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十項所得。 5、稅前扣除項目:是指按照稅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6、減除費用:是指稅法第六條規定可以在稅前減除的費用。沒有的,則不填。例如: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為3500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則不填費用扣除金額。兼職律師從律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律所代扣稅款時不再減除費用扣除標準,按全部應稅所得直接確定適用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7、稅率及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第三條規定填寫。其中,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需要加成征收的,填寫的稅率為基本稅率加上法定加成的成數換算出的稅率。例如: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未超過5萬元的,稅率直接填寫為30%,速扣數為2000元;超過5萬元的,稅率填40%,速扣數為7000元。 8、減免稅額:是指符合稅法規定可以減免的稅額。其中,納稅人取得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的30%,填入此欄。 9、已扣繳稅額:是指扣繳義務人當期實際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即本次申報的代扣稅額。而不應理解為以往申報期(上期)已扣繳的稅額。 10、對不是按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但又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的稅額,填報時則可以不完全按照申報表的邏輯關系填寫。例如:申報年終一次性獎金所代扣的稅額時,現行計算方式是沒有扣除項目也沒有減除費用金額的,可以不必填寫這些欄目,只需將應稅獎金金額填寫在收入額一欄,再將找到的適用稅率(速扣數)及計算得出的稅額填到相應欄目。 11、特定行業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時,“應納稅額”為每月預繳所得稅額。 (三)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即使向個人支付的應稅所得低于費用扣除標準(如工資低于3500元),支付人均應當在次月申報期內,按每個人逐欄逐項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以及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二、《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表4) (一)本次修訂情況 對原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3]145號)發布的《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進行了多處修改。 改變了原申報表以月為基本計算單位的方式,修訂后的申報表以年度應納稅額為計稅基礎。增加了“年免稅所得”“年稅前扣除項目”等項目;將月“減除費用”改為“年減除費用”;特別是將原申報表很難分清是月還是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明確為為“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再增設了“年應扣繳稅額”一欄。 (二)《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的填寫規定 1、本表只限于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統稱特定行業)的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項目的應稅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后申報解繳時適用。本表的所得項目只填寫工資、薪金。 2、年免稅所得:是指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所得的全年匯總額。年減除費用:是指稅法第六條規定可以在計稅前減除的費用的全年合計額。 3、年預繳稅額:是指扣繳義務人全年已扣繳的該人的個人所得稅總額。即特定行業個人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3)申報的“應納稅額”(每月預繳所得稅額)年度之和。 4、根據稅法規定,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在年度終了后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出實際的應納稅款,減去該年已按月預繳的稅金合計數額,余數填入“應補(退)稅額”一欄,即多退少補。 上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經過整合、修訂,減少了種類,增加了單張申報表的信息量,從而有效減輕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負擔和工作量,進一步規范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完善基礎申報信息,統一數據口徑標準,更直觀明了的反應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所得的全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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