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繳納及賬務處理 (一)計稅依據的審核
1.一般規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未分別記載原輔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從高征收萬分之五)計稅貼花。
提示:與消費稅的委托加工規定不同
②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算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提示:稅額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不包括利息)
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11)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12)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其他賬簿按件貼花。
(13)權利、許可證照按憑證件數貼花。
2.特殊規定
(1)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的,應分別記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合計貼花;如果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2)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期限的。對于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3)在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
(4)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
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二)納稅方法
1.自行貼花: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一次貼足,自行注銷或劃銷。
2.匯貼或匯繳:
(1)匯貼:當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時,應向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憑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憑證。
(2)匯繳:同一種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3)委托代征:稅務機關委托,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印花稅稅款
(三)賬務處理
納稅人計算繳納的印花稅不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一般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企業繳納的印花稅不需要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購買印花稅票時,做一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相關問題——印花稅會計分錄處理
印花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核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免稅。副本或抄本只是留存被查,不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則應另貼印花。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三)國家指定由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四)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五)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用于生活居住住房租賃合同免稅。
(七)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八)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