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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開具電費普通發票是否合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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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收到一張由“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物業管理公司”開具的“商業零售普通發票”內容是“電費”,請問這張發票合法嗎?物業管理公司屬于國稅還是地稅發票使用人?對于物業管理公司屬于國稅還是地稅發票使用人,視其經營范圍而定,經營范圍中有提供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項目,并按規定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是可以申請領購并使用商業零售普通發票的。 按現行增值稅條例規定,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確屬為貴公司有償提供增值稅應稅貨物電力,屬于發生了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應按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提供增值稅應稅貨物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為貴公司開具發票。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與貴公司間未發生有償提供增值稅應稅貨物電力的行為,貴公司卻收到“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物業管理公司”開具的“商業零售普通發票”內容是“電費”則是不合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三)未按照法規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法規取得發票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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