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發[2014]74號 2014-8-26市稽查局、直屬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市局機關各處(室)、信息中心、納稅服務中心、研究會秘書處:
為順應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同時結合貫徹《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魯政發[2014]5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的通知》(青政發[2014]20號),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進一步優化稅收服務和管理
(一)簡化稅務登記手續
1.繼續推進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在目前我市稅務登記已實現國、地稅機關聯合辦理和地稅系統“全市通辦”的基礎上,各基層局可積極探索與當地國稅機關增加與稅務登記相關的聯合辦理業務,同時市局將積極與國稅、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加強工作協調、配合,促進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工作的開展。
2.簡化辦理稅務登記資料提供。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等場地的證明材料和驗資報告,可不進行實地核查。
3.推進稅務登記即時辦理?;鶎泳洲k稅服務廳窗口只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收取相關資料后即時辦理稅務登記,賦予納稅人識別號,發給稅務登記證件,以減少納稅人等待時間,提高辦理效率。
4.繼續推行稅務登記“免填單”等方式。在現有網上稅務登記預受理、稅務登記“免填單”的基礎上,基層局可根據獲取的市場主體工商登記等信息內容,直接賦予市場主體納稅人識別號,推送給納稅人簽字確認。
基層局可以探索推行預填單、勾選等方式,補充采集國標行業、登記注冊類型等稅務機關所需的數據,以核定應納稅種等事項,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同時明晰征納雙方責任。
(二)配合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1.做好“一照多址”稅務登記。根據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企業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區、市不同地址的,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即“一照多址”。為配合工商部門相關登記制度改革,對于納稅人存在“一照多址”情形的,基層局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登記證上“住所”等內容要與工商營業執照所載內容一致。
2.做好“一址多照”稅務登記。工商部門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個企業的住所辦理登記,即“一址多照”,基層局在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時,要根據納稅人住所(經營場所)具體情況做好房產、土地稅源信息采集。
(三)簡化納稅申報
1.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辦理指引。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牽頭,在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外部網站制作統一的納稅申報告知專欄,詳細告知納稅人申報期限和申報方法;辦稅服務廳要提供納稅申報辦理指引,輔導納稅人準確申報。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自用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期限調整為按年;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從價計稅的房產,房產稅申報期限調整為按年。
3.對長期不經營且符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可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期限調整為按年,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若納稅人恢復經營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期限應調整為按季。
(四)實施“一站式”辦理
1.全面推行稅務登記辦稅服務廳“一站式”辦理。對稅務登記、稅種登記等事項統一由辦稅服務廳辦結,實施事后登記事項稅收風險管理;稅源管理部門和其他科室發現納稅人有稅種登記變更事項應統一提請辦稅服務廳辦理,以提高登記事項大廳前后臺銜接效率。實行“一站式”辦理后,稅源管理部門仍應按規定加強對轄區內納稅人的稅收管理,發現納稅人生產經營范圍等內容發生變化影響稅種登記的,應及時提請辦稅服務廳辦理稅種登記變更。
2.全面推行發票領用事項辦稅服務廳“一站式”辦理。對票種登記、發票領用數量等事項由辦稅服務廳直接辦理,對發票領用改事前核查為事后稅收風險管理,提高發票領用事項大廳前后臺銜接效率。
3.為推進稅務登記、發票領用辦稅服務廳“一站式”辦理,市局將改變目前“大集中”系統登記、發票、申報類涉稅事項普遍推送、普遍核查的運行方式,結合新的“大集中”任務管理系統上線,全面推行通過事后篩選、重點核查等方式對納稅人登記、發票領用等事項進行風險控制和管理。
二、做好后續的稅收管理和服務
1.加強稅務登記后續監管。在稅務登記環節需要采集的信息包括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生產經營地址、商業合同和協議等數據資料,要在后續的發票領用、申報納稅、稅源登記等環節及時采集,陸續補齊。
2.基層局要加強對稅務登記后續環節錄入、補錄信息的比對和確認,逐步實現對稅務登記信息完整率、差錯率等征管績效指標的實時監控;對稅務登記簡易變更,基層局要做好納稅人網上自行變更的宣傳及管理工作。
3.做好稅收風險常態化管理。在實施稅收創新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市局將逐步完善評估模型,細化指標體系,加強稅收風險管理。基層局要針對納稅人信息開展分析比對、風險排序、風險應對等工作,運用風險管理方法開展納稅評估,防范稅收執法風險。
三、做好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保障工作
各基層局要加強對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落實保障工作,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將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納入績效管理工作,加強工作的督導、考核,確保工作落實。
各基層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魯政發[2014]5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的通知》(青政發[2014]20號)及市局有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措施,推動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稅收管理的完善和創新。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和所遇問題及解決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報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