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于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四條規定: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強化資產負債觀,淡化收入費用觀,沒有設置待攤費用科目,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也相應取消了這個項目。很多開始改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會計仍習慣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比如一次支出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污費、技術轉讓費、培訓費等作為待攤費用核算,并在一兩年內進行攤銷,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
對此,《小企業會計準則》附錄《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規定:“小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據此,企業可以按下述方案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的規定,企業日常核算中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待攤費用科目,但是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根據待攤費用的余額的性質分析計入報表的相應科目,比如往來科目的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流動資產等科目。
企業日常核算中不設置待攤費用科目,直接根據會計業務的性質直接費用化或計入往來科目的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在第一種處理方式中,期末編制報表時應根據待攤費用余額對應的業務性質進行分析,會計應該考慮相應的工作量及分析的準確性。
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發現有企業將待攤費用列入報表中的長期待攤費用———其他列報項目,這種處理不符合會計規范,而且會埋下稅務風險。對此建議企業關注下述兩個問題:待攤費用在性質上是否屬于長期待攤費用,尤其是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已有長期待攤費用這一科目。如果待攤費用在性質上屬于長期待攤費用,為什么在日常處理中不直接計入該科目,企業的此種會計處理是否存在會計差錯?事實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很多企業在攤銷該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其他的待攤費用”時攤銷年限少于3年,而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又未進行納稅調整,這將給企業埋下稅務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