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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682號 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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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發文日期: 2006-07-13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6]682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地方稅務局稅務學會與內蒙古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涉稅業務的請示》(內注稅管字[2006]0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到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鑒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地方稅務局稅務學會屬學術研究團體,不具備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執業資質;內蒙古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不得從事涉稅鑒證業務。 因此,對上述兩家合作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做法應予以糾正。? 請遵照執行。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宋蘭總會計師汪康視察中稅協指示紀要2009年7月27日下午,國家稅務總局宋蘭副局長、汪康總會計師到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視察工作。觀看了中稅協遷址不久的辦公場所,聽取了協會領導的工作匯報,對協會領導請示的工作問題作了明確指示。會長許善達、副會長兼秘書長劉太明從行業發展、自律管理、培訓、監管、行業服務及國際交流等方面向局領導做了全面匯報,同時也提出了需要總局領導解決的幾個具體問題。副會長范巍、原副會長趙懷坦、副秘書長王裕康、李樹名等也參加了匯報。汪康總會計師首先講話,他指出:這幾年注稅行業發展很快,問題不少,空間很大。現全國注稅行業執業人員7萬多人,相當于全國稅務人員隊伍的十分之一,為我國稅收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當前主要有這樣幾個問題:一是行業發展空間很大,但開拓不夠。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需要注冊稅務師做的業務還有很多,要不斷逐步開拓。二是行業和事務所自律性不夠,執業準則體系建設剛剛起步,規范性水平不高,與其他一些行業相比有差距。三是行政監督工作不到位。一些稅務機關既希望注稅行業發展,使其成為有力助手,又怕運作不規范,影響注稅工作。特別是最近幾起稅務師事務所案件,如北京永信永稅務師事務所伙同客戶偷稅、向稅務干部行賄,影響很壞,反映出稅務機關和行業協會監督力度不夠。所以,行業要加強自律,行政要加強監管,當前尤其不能放松。對中稅協的工作我要求納稅服務司是,溝通、協調、服務。要把應該由協會和事務所辦的事交給協會和事務所去辦。總之,推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化發展是我們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稅務機關既要大力支持,又要嚴格監管,促進注稅行業健康發展。宋蘭副局長最后講話。她首先肯定了中稅協新一屆理事會在總局黨組領導下,一年里在行業發展中所做出的工作與成績。指出中國注稅行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歷屆協會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新一屆理事會提出按照市場運作的規律研究發展注冊稅務師行業,按行業特點推動協會工作,這個定位很好,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和總局黨組的要求。中稅協秘書處和專門委員會的機構設置重大決策由理事會理事審議表決是科學的,是符合工作實際要求的。要加快立法。稅務師事務所必須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依法執業、獨立公正、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權益為原則。稅務機關和中稅協要鼓勵事務所做大做強,真正發揮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宋蘭副局長再次強調行業要加強自律管理,一定要加強監管、依法執業,要鼓勵大而強的規范的事務所,淘汰不規范的事務所,對嚴重違紀違法的事務所要按規定注銷,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時要求中稅協必須高度重視稅務師事務所本身的依法納稅問題。對于協會請示的幾個問題,宋蘭副局長指示如下:一、關于中稅協與納稅服務司共享行業統計資料問題。宋蘭副局長表示信息共享本不應該成為問題,完全應該共享。宋蘭副局長建議請汪康同志協調納稅服務司解決此事。二、關于中稅協參加征管法修訂工作小組問題。宋蘭副局長表示同意,并要求中稅協派工作人員自始至終參與征管法的修訂工作。三、關于中稅協建議總局有關司局辦理涉及中稅協及注稅行業的文件應該征求中稅協意見的問題。宋蘭副局長表示完全同意,納稅服務司和總局各司局,凡涉及注稅行業方面的文件均應征求中稅協的意見,這有利于提高此類文件的質量和文件的貫徹執行。請辦公廳負責協調落實。四、關于中稅協就事務所在執業中需要業務司給予明確政策的問題。宋蘭副局長說,稅務機關有責任就稅收政策在執行中的問題依法作出明確解釋。中稅協就事務所在執業中整理的需要總局業務司明確的問題更可直接向有關司局反映或直接給總局領導寫簽報,請有關司局認真辦理回復。五、關于注冊會計師行業要求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問題。宋蘭副局長同意中稅協的意見。由于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中對稅法的標準高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中對稅法的標準,達不到這個高標準就不能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同時,盡管達到標準,如果僅個人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而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就會消弱稅務總局和按照稅務總局授權的中稅協對涉稅鑒證業務的監督。宋蘭副局長表示國稅函[2006]682號文件必須嚴格執行。對其他行業資質的人員和中介機構必須符合國稅函[2006]682號文件要求才能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六、關于中稅協擬于9月份召開專家委員工作會議并邀請局領導參加會議的問題。宋蘭副局長和汪康總會計師表示同意開會并參會。最后,宋蘭副局長要求中稅協領導及全體人員,再接再厲,加強自律制度建設,推動稅務師事務所嚴格依法執業,強強聯合,推動注稅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總局宋蘭副局長和汪康總會計師對中稅協的視察和重要講話,是對注稅行業的關心與支持,總局領導現場辦公并解決協會面臨的迫切問題,也極大地鼓舞了中稅協全體成員進一步搞好行業發展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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