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投資于符合西部鼓勵類目錄的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否計入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作為分子計算比例是否超過70%,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第二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另行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依據上述規定,其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投資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