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規定,現將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因此,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省內跨市的總機構在穗分支機構應參加匯算清繳。
(2)納稅人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處置計劃;企業搬遷完成當年應同時報送相關材料。
(3)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報送房地產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應報送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的已完工開發產品成本對象,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專項報告。
4.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應報送:
(1)總機構應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2)分支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同時報送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納稅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的,可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7.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84條規定的居民企業,應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居民企業應填報其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告表。
(二)核定征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及附表各一式兩份,并附送財務會計報告。
2.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84條規定的居民企業,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居民企業應附報其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告表。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兩種申報方式。
四、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或批準手續。
(二)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五)上述所稱中介機構,是指經批準設立,并已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
五、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其他事項
本通告自稅款所屬期2014年度起執行,匯算清繳有關政策規定及其他具體納稅事宜,可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報說明,可登錄門戶網站下載。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