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一批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需要轉讓,該批設備是2008年購進的,未曾抵扣過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開具發票,按照何種稅率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由于上述單位的這批設備購進于2008年增值稅轉型之前,未曾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符合本規定,允許按照簡易征收辦法,以4%稅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減半征收增值稅,并于次月征期申報時將按4%征收率計算的稅額的一半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納稅額減征額”一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