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 2015-9-9
為進一步深化“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186號)精神,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對出口退(免)稅實行無紙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具有出口退(免)稅資格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均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以下簡稱無紙化申報)。
二、實行無紙化申報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只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與紙質憑證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金額一致的電子信息,同時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數字證書。
三、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有關證明時,仍需提供相關紙質資料,出口退(免)稅有關證明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四、實行無紙化申報管理的出口企業,應將留存的各類出口退(免)稅紙質憑證資料,按現行規定裝訂成冊備查。
五、如果出口企業主動放棄無紙化申報,可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后,保持現有申報模式不變。
六、本公告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