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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總分公司的印花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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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文件的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文件規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的規定: 一、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據此,總分公司之間、分公司之間的購貨單、訂貨單應該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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