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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農戶”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不適用個體戶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福建省龍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 閱讀次數: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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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明確自2013年4月1日起,“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8號公告明確了對養殖業的支持,對整個畜禽產業鏈是實質利好。另外,免增值稅利于“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擴大,解決農戶就業問題,打開公司農戶致富門。8號公告發布符合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農業經營模式的政策精神,減輕稅收負擔且有利于畜禽企業規模的快速擴張。 一、“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政策內容 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中的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二、什么是“公司 農戶”的模式 在中國,“合同雞”“合同鴨”是多數家禽養殖模式,也就是“公司 農戶”的模式。這種模式優點是投資成本低,占地少,見效快,可以充分利用農村分散勞動力。“公司 農戶”或“公司 基地 農戶”等模式,曾為提高農業產業化、組織化程度作出重要貢獻,也曾作為成功模式被推廣。“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既解決了農戶缺少技術、資金的困難,又讓產業鏈得到延伸,提高了畜禽的附加值,使這個產業得到有序發展。 農業產業化發展已提出好幾年,一直局限在低層次,而農業市場化道路只有通過組織化的生產才能促進整個產業化的發展。畜禽業與其他農業不同,畜禽產品的安全和畜禽疫病防控問題還關系到社會穩定大局。 在這個模式中,農戶扮演著企業生產車間的角色,企業則承擔著社會中介職能,使農戶和企業形成長期的、緊密的合作關系,通過企業的管理以及內部經濟杠桿的調節,在保證企業利益的同時,又讓農民的收益得到穩定,達到利益共享。以前,農戶分散、“單打獨斗”,無論是技術培訓上還是監管等方面,都給政府增加了難度,但“公司 農戶”模式能夠讓企業承擔起了社會責任。 三、如何判定“公司 農戶”模式銷售畜禽是否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 隨著社會化分工的發展,傳統的牲畜飼養行業經營模式已經發生了改變。據了解,“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已經被普遍采用,公司將生產環節外包給農戶,負責銷售與服務環節,承擔農產品的大部分風險,農戶完全解除了技術與市場之憂,雙方組成相對完整、獨立的經營模式。鑒于畜禽養殖的風險絕大部分留在企業本身,與企業自產農產品無本質區別,因此,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從農戶手中回收再銷售畜禽產品,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四、8號公告中的免征稅畜禽產品具體范圍 8號公告中的免征稅畜禽確定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農業產品,免征稅畜禽產品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小類: 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范圍為: (一)水產品 水產品是指人工放養和人工捕撈的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動物。本貨物的范圍包括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苗(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 干制的魚、蝦、蟹、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如干魚、干蝦、干蝦仁、干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也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二)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本貨物的范圍包括: 1.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2.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也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3.蛋類產品。是指各種禽類動物和爬行類動物的卵,包括鮮蛋、冷藏蛋。 經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4.鮮奶。是指各種哺乳類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 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三)動物皮張 動物皮張是指從各種動物(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身上直接剝取的,未經鞣制的生皮、生皮張。 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曬干或者熏干,未經鞣制的,也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四)動物毛絨 動物毛絨是指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發、絨發和羽毛。 洗凈毛、洗凈絨等不屬于本貨物的范圍。 (五)其他動物組織 其他動物組織是指上述列舉以外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 1.蠶繭。包括鮮繭和干繭,以及蠶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經加工的天然蜂蜜、鮮蜂王漿等。 3.動物樹脂,如蟲膠等。 4.其他動物組織,如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等。 五、“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稅收政策需完善 此政策在實際執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完善。比如農戶張某興建肉雞養殖場以前,A公司與農戶張某簽訂委托養殖合同,無疑是“公司 農戶”的經營模式。在農戶張某興建肉雞養殖場,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后,就成了“公司 個體工商戶”。 根據《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文件精神,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因此,A公司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從農戶張某手中回收再銷售畜禽產品,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不過在“公司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模式下銷售畜禽,稅收目前暫無相關免征優惠規定,因此A公司應按照增值稅相關法規精神計提銷項稅,申報并繳納增值稅。不難發現問題在于,A公司將肉雞交給農戶代養可以免征增值稅,同樣條件下,交給“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代養則需要征收增值稅,兩者政策差別大。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勵納稅人從事某行業的生產經營行為,要發揮優惠政策作用,稅收優惠政策應該是一個全面系統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要考慮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實現優惠政策的協調配合;不僅要考慮這個行業某個環節的優惠政策,還要考慮這個行業整個產業鏈的優惠政策;不僅要考慮對該行業個別組織形式(例如“農戶”)的優惠,還要考慮對其他組織形式(例如“農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合營企業”等等)的優惠。這樣全方位配套的靈活的優惠政策,才能更好地鼓勵納稅人,促進該行業的發展。因此,“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的稅收政策亟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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