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暉公司是廈門一家快遞公司,主營業務是承辦國際、國內快遞業務以及空運、陸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等,屬于“營改增”企業。2012年12月,該公司銷售一批舊設備(固定資產)50萬元,經查,這批舊設備都是在2010年購入的。銷售這批舊設備該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第一條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附件1)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的附件2)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這一規定,“營改增”的企業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只要是“營改增”以前購入的,可以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盛暉公司所在的廈門地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的規定,福建省(包含廈門市)、廣東省應當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另外文件還規定,試點地區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適用下列試點稅收政策文件,即財稅〔2011〕133號文件等。 經過分析,廈門盛暉公司銷售的舊固定資產是2012年11月1日前購入的,也就是“營改增”之前購入的,應該適用財稅〔2011〕133號的規定,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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