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 2015-06-2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進一步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等情形,且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申請,由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審批。
二、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侗本┦械胤蕉悇站株P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29日 附件
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進一步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
2014年4月9日,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精神,我局發布了《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該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相關情形,同時劃分了市局和各區縣(分)局的審批權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當前,為了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修訂完善了困難減免稅的申請條件,并將原由市局承擔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全部下放至區縣(分)局,以更好地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總體原則,特制定本公告。
二、下放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的依據是什么?
2014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提出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根據上述規定,我局將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三、與以往規定相比,本公告調整的內容是什么?
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相比,本公告進行了以下調整:一是調整完善了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有關情形。在“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承擔政府任務、全部停產、自然災害造成納稅困難”的基礎上,刪除了“承擔政府任務、全部停產”的情形,增加了“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的情形。二是將以往按困難情形劃分市局、區縣(分)局兩級審批權限,調整為市局將審批權限全部下放至區縣(分)局地方稅務機關。三是明確了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納稅人不予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