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國稅函〔2012〕106號 2012.5.17
攀枝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觀音巖水電站砂石加工系統就地繳納增值稅的請示》(攀國稅發〔2012〕2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大唐觀音巖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觀音巖公司”)與中標施工單位是不同的納稅主體,大唐觀音巖公司向中標施工單位按合同提供的砂石、鋼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劑等建筑材料,并從工程結算款中扣減材料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屬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二、中國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受托開采、挖掘、破碎、加工各類砂石,收取加工費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的規定,屬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特此批復。
信息公開選項:依申請公開
抄送:大唐觀音巖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2012年5月17日印發
校對:貨物和勞務稅處 李婭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