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備案優惠項目,事先備案類優惠項目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前、事后報送資料的稅收優惠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51號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規定的要求向主管縣(市、區)國稅機關提請備案或報送相關資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備案時間的備案類優惠項目,納稅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備案時間提請備案或報送相關資料。
二、納稅人報送或提請備案的資料應按順序逐項編排整理,凡報送的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注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簽章。主管國稅機關受理人員認為有必要讓納稅人提供原件的,納稅人應向國稅機關提供原件,國稅機關在驗證后應及時將原件退還給納稅人。凡主管國稅機關已有的資料,不得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
三、各縣(市、區)國稅機關接到本轄區內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表》(見附件1)等備案資料后,對備案資料的完整性要進行審核,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備案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報國稅機關備案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2)備案優惠項目資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填寫《補正資料通知書》(見附件32)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備案優惠項目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相關資料的,應當即時受理納稅人的備案。能夠當場登記備案的,直接將稅務機關登記蓋章后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表》返還納稅人;不能當場登記備案的,應向納稅人開具《企業所得稅備案優惠備案資料回執》(見附件23),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將稅務機關登記蓋章后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表》送達納稅人。
四、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稅收優惠項目的登記備案,不改變納稅人的真實申報責任。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騙取稅收優惠,或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造成少繳稅款的,由國稅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應將已報送國稅機關的企業所得稅備案類優惠項目(包括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備案資料和有關證據整理保存,以備稅務機關審核、評估、檢查;經國稅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國稅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或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追繳相應稅款,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定期減免稅項目,主管國稅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登記備案,但每年必須對相關稅收優惠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已發生變化,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及時停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本公告與《151號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本公告執行后,國家稅務總局和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下發單項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或者規定的,按照下發的單項辦法或者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表
2.補正資料通知書企業所得稅備案優惠回執
3.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資料回執